某旅游者普吉岛乘船游玩时受伤,被鉴定为十级伤残,起诉后获赔18万元。2018年春节假期临近,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、大连康辉旅游提醒,境外游需注意安全风险。
崔先生与家人随团前往泰国普吉岛游玩。乘船过程中,船体剧烈颠簸,崔先生腰部受伤。回国后被确诊为腰骨折,并进行了手术。出院后,崔先生将旅行社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,索赔20余万元。案件审理中,崔先生对腰部伤情申请了司法鉴定。鉴定机构认定其已构成十级伤残,但此次骨折同其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也存在一定关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属合同纠纷,崔先生的疾病并非骨折的直接诱因,也不是履行合同中的不当行为,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不能因此减轻。签订合同时,旅行社未明确告知崔先生哪些疾病不适合参加哪些项目,也未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。根据法律规定,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、警示义务,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、财产损失的,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崔先生残疾赔偿金、医疗费、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。
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笑表示,预订出境游时,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及约定的游览项目,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。乘坐快艇等具有一定风险性项目时,应提前了解并严格遵守安全要求。如遇意外伤害,应留存旅行合同、境外游门票船票、意外发生前后的录像资料、同行旅客的联系方式、向我国使领馆求助的记录以及在当地医院就诊的病历等,便于维权使用。
小编提示您,一旦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适合旅行:
1近期内不时发现有中风先兆,如高血压危象,短暂性脑缺血发作。
2心绞痛频繁发作或心绞痛呈持续状态,伴有严重的心律失常如心房纤颤、室性期前收缩等。
3发生急性广泛性心肌梗塞后,休息、治疗不足6个月的。或者度过了危险期,并已休息、治疗6个月以上,但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,心绞痛发作频繁或并发心室壁瘤,以及II-III度房室传导阻滞、频发的室性心律不齐、心功能不全等。
各种原因引起的心力衰竭患者。
5各种原因引起的心律紊乱,如室上性心动过速、心房纤颤、心房扑动、II-III房室传导阻滞、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,频发的室性期收缩等。
6脑出血、脑血栓或脑梗塞形成的急性期或形成急性期后遗留偏瘫后遗症者。
7伴有食道静脉曲张、腹水和肝硬化的患者。
8慢性肾功能衰竭者。
8患有胃溃疡,有大出血、胃穿孔可能或先兆者。
10各种晚期癌症患者。
11患有各种慢性病的高龄老人。 以及患有容易复发的慢性病的各年龄段人群
12患有各种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和患有多种传染病者。